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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交通處船舶大隊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本大隊置總幹事、幹事,由大隊長遴選具有交通動員專長人員依法報請 派用之。 前項總幹事之派用,須徵得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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