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照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以下簡稱公路局)組織規程第十二條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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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局各區監理所(以下簡稱各監理所)隸屬公路局,各置所長一人,
承公路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副所長二人(內一人應以相當技術人員充
任)襄理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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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監理所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第一課:掌理車輛檢驗、發照登記及審核管理事項。
二、第二課:掌理汽車駕駛人執照及技工執照考驗、核發、審核及駕訓
班管理事項。
三、第三課:掌理公民營汽車運輸業督導管理事項。
四、第四課:掌理規費及代辦業務事項。
五、第五課:掌理自用車輛違規裁罰事項。
六、第六課:掌理營運車輛及機車違規裁罰,各類汽車違規申訴及路邊
稽查等事項。
七、資訊課:掌理監理業務電腦化資料處理、電腦設施操作及維護事項
。
八、總務室:掌理文書、出納及庶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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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監理所各置課長七人(內第一課課長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總
務室主任一人,副工程司二人、幫工程司、視察、稽查、工務員、課員
、助理工務員、辦事員書記、業務士、技術士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
算員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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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監理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辦事員各若干人,其
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務,並兼辦統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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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監理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助理員各若干人,其人數
另以預算員額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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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監理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助理員各若干人,其人數
另以預算員額定之,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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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監理所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分設下列各監理站:
一、臺北區監理所:設基隆、宜蘭、花蓮、板橋四個監理站。
二、新竹區監理所:設桃園、新竹市、苗栗三個監理站。
三、臺中區監理所:設臺中市、彰化、南投、豐原四個監理站。
四、嘉義區監理所:設臺南、雲林、麻豆三個監理站。五、高雄區監理
所:設屏東、臺東、澎湖、旗山四個監理站。
前項各監理站置站長、副站長各一人,並得視業務需要設三股至五股,
股置股長一人(由課員、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各監理站得視業務需
要設置監理分站,各置分站長一人(由課員、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
其餘所需人員均就各監理所人員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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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監理所為辦理公路汽車檢驗,得另設汽車檢驗站,置站長一人(由幫
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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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之各職稱,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級表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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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監理所為業務需要,得設行車管制站,其組織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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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監理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監理所訂定,報公路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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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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