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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各區監理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4月17日
制定依據
1.
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087年12月07日 (現行法規)
第十二條
本局為執行公路監理業務,全省分五個公路監理行政區,設臺北、新竹 、臺中、嘉義、高雄五個區監理所,其組織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