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交通處基隆港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擴建本港,特設擴建工程
處(以下簡稱本處),其組織依本規程之規定。
|
本處置處長一人、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副處長三人,襄理處務,
均由本局及附屬機構正工程司調兼。
|
本處設左列各課室:
一、規劃課:掌理工程設計規劃等事宜。
二、工程課:掌理施工、招標、驗收等事宜。
三、機械課:掌理機械使用保管等事宜。
四、總務室:掌理文書、庶務、出納等事宜。
|
本處置課長三人(均由本局及附屬機構各級工程司調兼)、正工程司四人
、副工程司五人,總務室主任一人、並置幫工程師、工務員、勞工安全
衛生管理員(兼任)、課員、辦事員、監工員、技術工、業務工等各若
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辦事員各若干人,其人數
另以預算員額定之,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務,並兼辦統計事務。
|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並置助理員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
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並置助理員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
定之,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
本處為便利施工需要,得按工程性質或地區分設工務所,各置主任一人
(由各級工程司兼任),主持施工事宜,其餘所需人員就本處總員額內
調配。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
理。
|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