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交通處基隆港務局擴建工程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4月17日

所有條文

  臺灣省交通處基隆港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擴建本港,特設擴建工程
  處(以下簡稱本處),其組織依本規程之規定。

  本處置處長一人、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副處長三人,襄理處務,
  均由本局及附屬機構正工程司調兼。

  本處設左列各課室:
  一、規劃課:掌理工程設計規劃等事宜。
  二、工程課:掌理施工、招標、驗收等事宜。
  三、機械課:掌理機械使用保管等事宜。
  四、總務室:掌理文書、庶務、出納等事宜。

  本處置課長三人(均由本局及附屬機構各級工程司調兼)、正工程司四人
  、副工程司五人,總務室主任一人、並置幫工程師、工務員、勞工安全
  衛生管理員(兼任)、課員、辦事員、監工員、技術工、業務工等各若
  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辦事員各若干人,其人數
  另以預算員額定之,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務,並兼辦統計事務。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並置助理員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
  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並置助理員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
  定之,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本處為便利施工需要,得按工程性質或地區分設工務所,各置主任一人
  (由各級工程司兼任),主持施工事宜,其餘所需人員就本處總員額內
  調配。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
  理。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