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灣省交通處高雄港務局組織規程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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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辦理港埠工程之營建、整修及港灣航道之
勘查,疏浚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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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處長一人,承高雄港務局長之命,綜理處務,副處長二人,襄理
處務,均由本處正工程司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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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左列各課、隊、室:
一、浚港課:掌理港灣疏浚工程事項。
二、修建課:掌理工程設計、審核、發包、施工等事項。
三、打撈隊:掌理清港、打撈、海底工程等事項。
四、總務室:掌理文書、庶務、出納等事項。
五、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室:掌理勞工安全管理及勞工衛生管理等業務及
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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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課長二人(由本處正副工程司兼任)、專員一人、正工程司九人
、副工程司十三人、打撈隊隊長一人(由正副工程司兼任)、主任二人
(內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室主任由正副工程司兼任),並置幫工程司、工
務員、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兼任)、課員、材料管
理員、繪圖員、監工員、辦事員、雇員、業務工、技術工、船長、輪機
長、自航式挖泥長、自航式大副、自航式大管輪、大副、大管輪、船副
、管輪、正駕駛、正司機、挖泥長、副駕駛、副司機、副挖泥長、事務
員、挖泥員、小船駕駛、水手長、泥工長、機工長、電工長、鉗工長、
舵工長、副水手長、各類船工(匠)等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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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辦事員等各若干人,其人數
另以預算員額定之,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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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助理員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
預算員額定之,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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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並置課員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
之,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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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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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第一、第二公共工程所。辦理各項工程養護事宜,各置主任一人
,並得於每一施工地點設立工務所,所屬人員均由本處總員額內各級工
程技術人員調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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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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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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