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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交通處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本處設第一、第二公共工程所。辦理各項工程養護事宜,各置主任一人 ,並得於每一施工地點設立工務所,所屬人員均由本處總員額內各級工 程技術人員調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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