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訓練團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12月30日

所有條文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基層組織,培養地方自治幹部,辦
  理省屬公教人員訓練,特設臺灣省訓練團(以下簡稱本團)。

  本團置團主任,由本府主席兼任,置教育長,專任,綜理全團事務。

  本團設左列各組、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教務組:本團年度訓練計劃之擬定,課務之協調與實施、學員之甄
      試註冊登記與學員學業成績之統計彙整,教材之編審分發保管及其
      他有關教務事項。
  二、輔導組:本團學員訓練、考核、文康等工作之設計實施與資料之管
      理及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三、總務組:本團庶務、出納、文書、學員伙食、被服裝具供應、醫務
      環境衛生及其他有關總務事項。
  四、結業學員聯絡室:本團結訓學員之訪問進修輔導及訓練通訊月刊之
      發行事項。
  前項各組得視業務繁簡分課辦事。

  本團置主任秘書、秘書、組長、主任、課長、輔導員、醫師、編輯、課
  員、技術員、圖書管理員、辦事員、護士、書記。

  本團置專任講師、聘用,必要時得聘請兼任講師。

  本團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
  務,並兼辦統計事務。

  本團設人事室,置主任、課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團設政風室,置主任、課員,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團得視實際需要,分設各種業務訓練班、研究班、講習班(會),各
  班置班主任一人,由團主任分別聘請各該業務主管機關主管或高級人員
  兼任之。

  本團視各班業務需要,每班得置業務輔導員一人至二人,就各有關機關
  與業務主管人員聘兼之。

  本團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團定之,報本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