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扶植自耕農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5月1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第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

  臺灣省各縣扶植自耕農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隸屬於各縣政府,
  並由省地政局輔導之。

  本會職掌如左:
  一、關於農戶申請承領公地之審查事項。
  二、關於放領公地地價之議定事項。
  三、關於農戶請領公地糾紛之調處事項。
  四、關於扶植自耕農之協助推進事項。
  五、關於有關放領公地扶植自耕農事項。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除縣長、民政、財政、地政(行政)科(局
  )長為當然委員外,餘就當地議會、土地金融機關、農會、承租公地農
  戶代表及地方公正人中聘充之,並報省政府備查。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之。

  本會開會時以主任委員會為主席,主任委員缺席由地政科長代理之。

  本會以必要時得設置秘書一人,幹事二人至三人,辦理文牘、會議紀錄
  以及其他應辦事項,由主任委員就縣政府職員中調兼之。

  本會委員及職員均為義務職,不支俸給,其辦理會務著有成績者,得由
  縣政府報請省政府獎勵之。

  本會經費在縣政府總預算內列支不另編預算。

  本會辦事細則另定之。

  本會各市及陽明山管理局組織扶植自耕農促進委員會準用本規程之規定
  。

  本規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