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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扶植自耕農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5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除縣長、民政、財政、地政(行政)科(局 )長為當然委員外,餘就當地議會、土地金融機關、農會、承租公地農 戶代表及地方公正人中聘充之,並報省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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