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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鄉鎮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8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罷免,由代表會遴聘(派)三人至七人擔任管理 員,辦理投票、開票工作,並指定一人為主任管理員。由代表互推三人 至五人擔任監察員,監察投票、開票工作,並由監察員互推一人為主任 監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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