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鄉鎮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8月14日

條文關聯

  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票、罷免票之印製及有關選舉罷免事務,由代表會
  辦理之。
  主席、副主席之選舉票、罷免票於開票完畢,應將有效票、無效票分別
  包封,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於騎縫處加蓋印章後,交由代表會
  保管六個月,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任何人不得開拆。如有
  訴訟者,應保管至訴訟程序終結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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