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鄉鎮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8月14日

條文關聯

  代表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鄉(鎮、市)規約。
  二、議決鄉(鎮、市)預算。
  三、議決鄉(鎮、市)臨時稅課。
  四、議決鄉(鎮、市)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鄉(鎮、市)公所組織規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
  六、議決鄉(鎮、市)公所提案事項。
  七、審議鄉(鎮、市)決算報告。
  八、議決鄉(鎮、市)民代表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中央法規或省、縣自治法規賦予之職權。
  代表會議決前項第一款之規約,除法律、省法規、縣規章另有規定者外
  ,應函由鄉(鎮、市)公所轉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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