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鄉(鎮、市)規約。
二、議決鄉(鎮、市)預算。
三、議決鄉(鎮、市)臨時稅課。
四、議決鄉(鎮、市)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鄉(鎮、市)公所組織規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規程。
六、議決鄉(鎮、市)公所提案事項。
七、審議鄉(鎮、市)決算報告。
八、議決鄉(鎮、市)民代表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中央法規或省、縣自治法規賦予之職權。
代表會議決前項第一款之規約,除法律、省法規、縣規章另有規定者外
,應函由鄉(鎮、市)公所轉報縣政府備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