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鄉鎮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8月14日

條文關聯

  鄉(鎮、市)公所對代表會之議決案應予執行,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
  ,代表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縣政府邀集有關機關協商解決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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