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會非有代表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議案之 表決,除本準則另有規定外,以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未過半 數之同意為否決。如相差一票即達過半數時,主席得參加一票使其通過 ,或不參加使其否決。 代表會進行施政報告及質詢議程時,不因出席代表未達開會額數而延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