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鄉鎮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8月14日

條文關聯

  代表會非有代表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議案之
  表決,除本準則另有規定外,以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未過半
  數之同意為否決。如相差一票即達過半數時,主席得參加一票使其通過
  ,或不參加使其否決。
  代表會進行施政報告及質詢議程時,不因出席代表未達開會額數而延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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