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灣省各縣市政府組織規程準則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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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市長之命,兼受臺灣省
政府衛生處之指揮、監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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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各課、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第一課:保健防疫、衛生所業務督導考核、各種衛生計畫研究、技
術改進及生命統計事項。
二、第二課:營業衛生、職業病防治及家戶衛生事項。
三、第三課:醫政、救護及醫事人員登記管理事項。
四、第四課:藥政、化粧品管理及藥械供應事項。
五、第五課:護產人員執業及有關業務管理事項。
六、第六課:有關公共衛生檢驗事項。
七、第七課:食品衛生管理及國民營養改善事項。
八、總務室:文書、庶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課、室事項。
衛生局未設總務室者,前項第八款規定事項由秘書兼辦或指定課員一人
辦理。縣市政府未設衛生醫療機構者,其衛生局得視實際需要,兼辦門
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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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秘書、技正、課長、室主任、獸醫師、衛生教育指導員、技士、
技佐、衛生稽查員、檢驗員、護理督導員、營養員、課員、辦事員、雇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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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者,置會計主任、佐理員,未設會計室者,置會計員,依
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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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者,置主任、助理員,未設人事室者,置人事管理員,依
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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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者,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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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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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得視需要,設立各種衛生醫療機構,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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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上一級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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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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