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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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衛生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3月1日

制定依據

1. 臺灣省各縣市政府組織規程準則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6日廢止 (現行法規)
  縣、市政府設左列附屬機關,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警察局:掌理警察、警衛、民防、動員及戶口查察等事項。警察局
      局長承縣、市長之命,兼受省警務處之指揮、監督,綜理局務,並
      監督所屬職員。
  二、衛生局:掌理醫政、防疫、保健、藥政、食品衛生管理等事項。衛
      生局局長承縣、市長之命,兼受省衛生處之指揮、監督、綜理局務
      ,並監督所屬職員。
  三、環境保護局:掌理環境保護、公害防治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等事項
      。環境保護局局長承縣、市長之命,兼受省環境保護處之指揮、監
      督,綜理局務,並監督所屬職員。
  四、稅捐稽徵處:掌理縣、市各項稅捐稽徵事項,並代徵省稅。稅捐稽
      徵處處長承縣、市長之命,兼受省財政廳之指揮、監督,綜理處務
      ,並監督所屬職員。
  前項未設環境保護局之縣、市政府,第三款規定事項由衛生局掌理之。
  第一項各局、處之組織規程由臺灣省政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