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0年4月10日

條文關聯

  山地人民申請登記耕作權、地上權或租用林地、牧地營業用地或使用雜
  、池、溜等土地,經審查不合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者,由鄉公
  所限期收回其土地。其不如期交還者,依第十二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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