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0年4月10日

條文關聯

  山地保留地於實施地籍測量時辦理土地調查,劃定開發或禁止開發或限
  制開發地區區分為宜農地、宜林地、宜牧地並按照區分用途及水土保持
  原則使用。
  前項土地調查繪製之開發地區圖、禁止開發地區圖、土地利用調查圖暨
  土地利用調查清冊,由民政廳抄發縣政府、鄉公所據以管理,並由縣政
  府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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