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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0年4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
山地保留地內已使用土地之改善利用及未使用土地之開發利用,由民政 廳會向農林廳依據前條土地調查資料訂定實施計畫,指導縣政府、鄉公 所分年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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