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0年4月10日

條文關聯

  山地保留地內已使用土地之改善利用及未使用土地之開發利用,由民政
  廳會向農林廳依據前條土地調查資料訂定實施計畫,指導縣政府、鄉公
  所分年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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