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078
人,瀏覽人次:
825309521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0年4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三條
山地保留地應作之水土保持處理,由當地水土保持工作機構會同鄉公所 指導實施,經檢查合格後,由水土保持工作機構給予證明,以為辦理土 地登記或核准承租之依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