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0年4月10日

條文關聯

  山地保留地應作之水土保持處理,由當地水土保持工作機構會同鄉公所
  指導實施,經檢查合格後,由水土保持工作機構給予證明,以為辦理土
  地登記或核准承租之依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