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地保留地內鄉公所公共造產木竹及清查接管之山地各機關團體、村社 人民共同造植之木竹,屬於鄉公有,其處分應由鄉公所層報農林廳林務 局會商民政廳核定後由縣政府標售,其採伐查驗手續比照公私有林採伐 查驗規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