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0年4月10日

條文關聯

  山地保留地內鄉公所公共造產木竹及清查接管之山地各機關團體、村社
  人民共同造植之木竹,屬於鄉公有,其處分應由鄉公所層報農林廳林務
  局會商民政廳核定後由縣政府標售,其採伐查驗手續比照公私有林採伐
  查驗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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