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0年4月10日

條文關聯

  山地人民違反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將其取得及使用之土地及其權利暨基
  地、林地上之土地改良物非法讓與、轉租、交換或設定其他負擔或在取
  得耕作權、地上權期間內預期轉讓所有權者,終止其租賃或使用契約或
  訴請法院判決確定後撤銷其耕作權或地上權,並在可享受土地面積內計
  算不准申請不足之土地。
  山地人民假冒取得耕作權或地上權或租用林地、牧地或無償使用之雜、
  溜、池等土地者,並將其已登記地上權或租用或無償使用之山地保留地
  土地改良物非法讓與、轉租、交換或設定其他負擔者,依照前項規定處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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