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0年4月10日

條文關聯

  依照第六十四條至第六十七條及第七十一條規定撤銷終止或禁止其使用
  山地保留地權利者,一律先以書面通知,並限期回復原狀交還土地,如
  逾期不還時,依法訴請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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