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原住民經濟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01日

所有條文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發展原住民經濟事業,特設置臺灣
  省原住民經濟事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七十八條
  第二項準用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以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為主管機關;轄有原住民之縣(市)政
  府及鄉(鎮、市、區)公所為執行機關。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指撥之專款。
  二、原住民保留地內各項收益中指撥款。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其他相關收入。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原住民個人、原住民合夥人或原住民依法組成之農民團體、企業組
      織實際從事發展經濟事業貸款。
  二、本基金之管理及運用支出。
  三、其他相關支出。

  本基金為留本基金,於臺灣省合作金庫設立專戶存儲孳息,並得視基金
  調度情形轉存定期存款。

  本基金貸款之對象、種類、項目、金額、利率及償還期限、方式,由主
  管機關擬定,陳報本府核定。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製、執行及年度決算之編製應依預算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其收支憑證、會計簿
  籍及會計報告之編送,依會計法、審計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