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發展原住民經濟事業,特設置臺灣
省原住民經濟事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七十八條
第二項準用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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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以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為主管機關;轄有原住民之縣(市)政
府及鄉(鎮、市、區)公所為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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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政府指撥之專款。
二、原住民保留地內各項收益中指撥款。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其他相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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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原住民個人、原住民合夥人或原住民依法組成之農民團體、企業組
織實際從事發展經濟事業貸款。
二、本基金之管理及運用支出。
三、其他相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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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留本基金,於臺灣省合作金庫設立專戶存儲孳息,並得視基金
調度情形轉存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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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貸款之對象、種類、項目、金額、利率及償還期限、方式,由主
管機關擬定,陳報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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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製、執行及年度決算之編製應依預算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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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其收支憑證、會計簿
籍及會計報告之編送,依會計法、審計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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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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