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高級職業學校組織員額設置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4月28日

條文關聯

  職業學校處以下設組。其設置規定如左:
  一、教務處:設教學設備、註冊二組;二十班以上者分設教學、註冊、
      設備三組。
  二、訓導處:設訓育、體育衛生二組;十三班以上未滿二十五班者設訓
      育、生活輔導、體育衛生三組;二十五班以上者設訓育、生活輔導
      、體育運動、衛生保健四組。
  三、教導處:設教學、註冊及訓導三組。
  四、總務處:九班以下不分組,十班以上者設文書、庶務、出納三組。
  五、實習輔導處:設實習、就業輔導二組,二十班以上並辦理輪調式建
      教合作者,得增設建教合作組。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