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高肅貪效率,促進廉能政風,特設
臺灣省政府廉政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相關法令執行任務,
其設置依本要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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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左:
(一)本府重大廉政決策之規劃事項。
(二)重大廉政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廉政工作執行績效之督導考核事項。
(四)民眾向廉政信箱投訴或電話檢舉重大貪瀆案件之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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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主任委員,由省長兼任;委員十至十四人,由本府就左列人員
派(聘)兼之,委員任期二年。
(一)本府政務副省長(本府政風督導小組召集人)。
(二)本府常務副省長。
(三)本府省政委員一人。
(四)本府政風處處長。
(五)臺灣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或主任檢察官一人。
(六)法務部調查局廉政處處長。
(七)工程專業人員一人。
(八)會計專業人員一人。
(九)律師一人。
(十)其他專業及社會公正人士一至五人。
派兼委員本職如有異動時,就接任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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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政風處處長兼任之,秘書一人,幹事三
至五人,由本府政風處人員派兼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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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以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
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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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召開會議時,如有必要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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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主任委員得指派委員依相關法令執行任務,委員執行任務時,本府所
屬機關(構)政風單位人員應配合之,並得持府函依規定調閱本府所
屬機關(構)之案卷,或得請有關人員到場說明及作成紀錄,各該機
關(構)應配合之;但有關搜索、扣押、移送等手績,均應依法協調
權責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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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委員暨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為執行任務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或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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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政風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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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之工作執行要點,由本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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