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廉政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85年4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85年4月8日臺灣省政府(85)府人一字第 149123號函修正發布第3 點、第4點;並自85年4月1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灣省 / 臺灣省 / 人事管理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由省長兼任;委員十至十四人,由本府就左列人員
    派(聘)兼之,委員任期二年。
  (一)本府政務副省長(本府政風督導小組召集人)。
  (二)本府常務副省長。
  (三)本府省政委員一人。
  (四)本府政風處處長。
  (五)臺灣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或主任檢察官一人。
  (六)法務部調查局廉政處處長。
  (七)工程專業人員一人。
  (八)會計專業人員一人。
  (九)律師一人。
  (十)其他專業及社會公正人士一至五人。
    派兼委員本職如有異動時,就接任人員派兼之。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政風處處長兼任之,秘書一人,幹事三
    至五人,由本府政風處人員派兼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有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