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會置主任委員,由省長兼任;委員十至十四人,由本府就左列人員
派(聘)兼之,委員任期二年。
(一)本府政務副省長(本府政風督導小組召集人)。
(二)本府常務副省長。
(三)本府省政委員一人。
(四)本府政風處處長。
(五)臺灣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或主任檢察官一人。
(六)法務部調查局廉政處處長。
(七)工程專業人員一人。
(八)會計專業人員一人。
(九)律師一人。
(十)其他專業及社會公正人士一至五人。
派兼委員本職如有異動時,就接任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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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政風處處長兼任之,秘書一人,幹事三
至五人,由本府政風處人員派兼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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