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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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政府為辦理農地重劃得於實施重劃地區之鄉(鎮、市),設農地重
劃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左:
一、關於重劃負擔方式之協調事項。
二、關於重劃負擔減免標準及地上物補償標準之擬議事項。
三、關於農地重劃區內區段地價及耕作權價值之擬議事項。
四、關於農水路系統規劃及工程設計之協調事項。
五、關於抵費地集中規劃之協調事項。
六、關於抵費地及零星集中土地標售底價及出售價格之擬議事項。
七、關於農地重劃異議及糾紛案件之協調事項。
八、其他有關農地重劃之協調、推動、宣傳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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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鄉(鎮、市)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縣政府就
左列人員聘兼之:
一、鄉(鎮、市)公所民政課長。
二、鄉(鎮、市)公所農業課長(建設課長)。
三、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推選代表十人至十五人。
四、地方公正人士一人至三人。
重劃區如跨連二個以上鄉(鎮、市)時,得由有關鄉(鎮 、市)依前
項規定原則相互協調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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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三款之委員,由鄉(鎮、市)公所召集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推
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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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幹事一人,由鄉(鎮、市)公所主辦地政業務人員兼任,辦理本
會幕僚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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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議由鄉(鎮、市)長召集並為會議主席,鄉(鎮、市)長不能出
席時,由民政課長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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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議時,應報請縣政府派員指導,並得邀請水利工作站負責人及有
關單位派員列席。
會議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報請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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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不得承包本重劃區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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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對外行文,以重劃區之鄉(鎮、市)公所名義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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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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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於該重劃區完成經費決算後裁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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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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