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農地重劃區協進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3月20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各縣政府為辦理農地重劃得於實施重劃地區之鄉(鎮、市),設農地重
  劃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左:
  一、關於重劃負擔方式之協調事項。
  二、關於重劃負擔減免標準及地上物補償標準之擬議事項。
  三、關於農地重劃區內區段地價及耕作權價值之擬議事項。
  四、關於農水路系統規劃及工程設計之協調事項。
  五、關於抵費地集中規劃之協調事項。
  六、關於抵費地及零星集中土地標售底價及出售價格之擬議事項。
  七、關於農地重劃異議及糾紛案件之協調事項。
  八、其他有關農地重劃之協調、推動、宣傳事項。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鄉(鎮、市)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縣政府就
  左列人員聘兼之:
  一、鄉(鎮、市)公所民政課長。
  二、鄉(鎮、市)公所農業課長(建設課長)。
  三、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推選代表十人至十五人。
  四、地方公正人士一人至三人。
  重劃區如跨連二個以上鄉(鎮、市)時,得由有關鄉(鎮 、市)依前
  項規定原則相互協調推之。

  前條第三款之委員,由鄉(鎮、市)公所召集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推
  選之。

  本會置幹事一人,由鄉(鎮、市)公所主辦地政業務人員兼任,辦理本
  會幕僚事務。

  本會會議由鄉(鎮、市)長召集並為會議主席,鄉(鎮、市)長不能出
  席時,由民政課長為主席。

  本會會議時,應報請縣政府派員指導,並得邀請水利工作站負責人及有
  關單位派員列席。
  會議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報請縣政府備查。

  本會委員不得承包本重劃區之工程。

  本會對外行文,以重劃區之鄉(鎮、市)公所名義行之。

  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會於該重劃區完成經費決算後裁撤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