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主管機關辦理農地重劃,得組設農地重劃委員會;必要時並得於重劃 區分別組設農地重劃協進會,協助辦理農地重劃之協調推動事宜;其設 置辦法由省政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直轄市及省轄市之農地重劃,由地政主管機關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