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臺北市政府聯合取締共管河川違規案件作業要點補充規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7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為使省市共管河川違規案件處理作業劃一標準,以利執行人員
    共同遵守,圓滿達成任務,特訂本補充規定。

二、編組:聯合小組在召集人、副召集人下設執行秘書、聯合巡邏第一小
    隊、聯合巡邏第二小隊。其編組如下:(組織系統表如附件一)
  (一)執行秘書:由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派員兼任。
  (二)聯合巡邏第一小隊:由台北市政府河川巡防隊指派小隊長一人,
        隊員五-八人,台北縣政府指派河川巡防人員一人組成之。
  (三)聯合巡邏第二小隊:編組如第一小隊。

附件一:
臺灣省台北市政府共管河川違規聯合取締小組組織系統表
                        ┌─────┐
            │召 集 人│
                        ├─────┤(二)
            │ 副召集人 │
                        └──┬──┘
               │
            ┌--┴--┐
            |     |
                        | 執行秘書 │(三)
                        |     |
                        └--┬--┘
                              |
                              |
          ┌─────────┴────────┐
     │                  │
┌────┴───┐       ┌──────┴─┐
│聯合巡邏第一小隊│(五~八)  │聯合巡邏第二小隊│(五~八)
└────────┘              └────────┘
附註:本表「執行秘書」欄人員(三),含執行秘書一員,台北市、縣各
   派幹事一員。

三、聯掌:
  (一)召集人(副召集人):
        1.督導聯合巡邏小隊巡防責任管區執行巡邏任務。
        2.督導執行秘書處理聯合小組業務。
        3.督導所屬行政單位處理聯合小組取締違規案件事宜。
        4.適時向直屬長官報告取締違規案件執行及處理狀況。
  (二)執行秘書:
        1.承召集人(副召集人)之命處理聯合小組業務。
        2.核分各行政區違規通知單(以簡便行文表分送,格式如附表)
          ,核閱或陳轉各巡邏小隊巡查報告單。
        3.定期檢討(稽催)違規案件取締處理情形。並向召集人提出報
          告。
        4.協調連繫行政支援事項。
  (三)巡邏小隊長:
        1.擬訂巡防責任管區巡邏計畫。
        2.秉承召集人(副加集人)之命,依臺灣省、台北市政府聯合取
          締共管河川違規案件作業要點(如附件二)第三、四項規定,
          率同隊員對巡防責任管區執行巡邏任務。
        3.指導、協助隊員處理違規案件有關事宜。
        4.辦理臨時交辦事項。

四、作業要領:
  (一)巡邏隊員每日執行勤務,必須填報巡查報告單(如附件三)。對
        違規案件應拍照採證(一式二份),並開具違規通知單(一式三
        聯格式如附「通知單」)。
  (二)巡查報告單應將巡查所見,依式填註,並將處理意見陳請執行秘
        書核轉(閱)。
  (三)查報違規定件依「違規案件作業要點」第八點處理,如遇重大案
        件,執行秘書應將有關文件彙陳召集人(副召集人)核辦。
  (四)台北市、縣政府各主管(或管理)機關於收到聯合小組「違規通
        知單(甲聯)」後,應即依有關法令(規)迅為取締處理。並於
        違規案處理完畢一週內回復聯合小組結案。
  (五)如為處理違規案件需要,台北市、縣各主管(管理)機關於收到
        聯合小組「違規通知單」後,得協調轄區派在聯合小組服勤之巡
        邏隊員提供資料,或協助處理。

附件三:
 ┌──┬──────┐
 │檔目│      │
 ├──┼──────┤
 │檔號│      │
 ├──┼──────┤
 │保年│      │
 │存限│      │
 ├──┴──┬───┼───────┬───┬───┬───┐
本│     │   │       │ 地 │ 時 │   │
報│     │辦 擬│形 情 防 巡│   │   │台 臺│
告│     │   │       │ 點 │ 間 │北 灣│
單│     ├───┼───────┼───┼───┤市 省│
應│     │   │       │   │   │ 政 │
於│     │   │       │   │   │ 府 │
巡│     │   │       │   │ 年 │ 共 │
防│     │   │       │   │   │ 管 │
後│     │   │       │   │   │ 河 │
即│     │   │       │   │ 月 │ 川 │
日│     │   │       │   │   │ 違 │
或│     │   │       │   │   │ 規 │
次│     │   │       │   │ 日 │ 聯 │
日│    謹│   │       │   │ ︵ │ 合 │
填│     │   │       │   │ 星 │ 取 │
報│    陳│   │       │   │ 期 │ 締 │
,│     │   │       │   │   │ 小 │
若│     │   │       │   │ ︶ │ 組 │
遇│     │   │       │   │   │ 巡 │
急│     │   │       │   │ 午 │ 邏 │
要│     │   │       │   │   │ 人 │
情│     │   │       │   │ 時 │ 員 │
形│     │   │       │   │   │ 巡 │
應│     │   │       │   │ 分 │ 查 │
即│     │   │       ├───┼───┤ 報 │
時│     │   │       │ 巡 │ 附 │ 告 │
簽│     │   │       │ 防 │   │ 單 │
辦│     │   │       │ 員 │ 件 │   │
持│     │   │       ├───┼───┤   │
陳│  聯  │   │       │   │( )( )│   │
,│  合  │   │       │   │ 2. 1.│   │
以│  巡  │   │       │   │  現│   │
爭│  邏  │   │       │   │  況│   │
時│  第  │   │       │   │  照│   │
效│     │   │       │   │  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  │   │       │   │   │   │
  │  隊  │   │       │   │   │   │
  └─────┴───┴───────┴───┴───┴───┘

五、行政事項:
  (一)行政支援有關事項,由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提供。並得
        請求調派工友一人,擔任文書傳達與清潔工作。
  (二)聯合巡邏違規採證及日常業務所需消耗品等費用台北市工務局養
        護工程處行政系統申領核銷。有關誤餐、加班費則由各建制單位
        循行政系統申報核銷。
  (三)聯合小組巡邏車輛,採證器材之支援,依「違規案件作業要點」
        第十點辦理。

六、其他:
  (一)有關執行績效、督導考核等事宜,分由台北市、縣政府辦理。必
        要時得向省市建設協調會報提報。
  (二)本補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或法令修正時或經省、市河管主管(或
        管理)機關同意後得另行補充或修訂之。
  (三)本補充規定自聯合小組執行勤務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