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使省市共管河川違規案件處理作業劃一標準,以利執行人員
共同遵守,圓滿達成任務,特訂本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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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編組:聯合小組在召集人、副召集人下設執行秘書、聯合巡邏第一小
隊、聯合巡邏第二小隊。其編組如下:(組織系統表如附件一)
(一)執行秘書:由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派員兼任。
(二)聯合巡邏第一小隊:由台北市政府河川巡防隊指派小隊長一人,
隊員五-八人,台北縣政府指派河川巡防人員一人組成之。
(三)聯合巡邏第二小隊:編組如第一小隊。
附件一:
臺灣省台北市政府共管河川違規聯合取締小組組織系統表
┌─────┐
│召 集 人│
├─────┤(二)
│ 副召集人 │
└──┬──┘
│
┌--┴--┐
| |
| 執行秘書 │(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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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聯合巡邏第一小隊│(五~八) │聯合巡邏第二小隊│(五~八)
└────────┘ └────────┘
附註:本表「執行秘書」欄人員(三),含執行秘書一員,台北市、縣各
派幹事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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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聯掌:
(一)召集人(副召集人):
1.督導聯合巡邏小隊巡防責任管區執行巡邏任務。
2.督導執行秘書處理聯合小組業務。
3.督導所屬行政單位處理聯合小組取締違規案件事宜。
4.適時向直屬長官報告取締違規案件執行及處理狀況。
(二)執行秘書:
1.承召集人(副召集人)之命處理聯合小組業務。
2.核分各行政區違規通知單(以簡便行文表分送,格式如附表)
,核閱或陳轉各巡邏小隊巡查報告單。
3.定期檢討(稽催)違規案件取締處理情形。並向召集人提出報
告。
4.協調連繫行政支援事項。
(三)巡邏小隊長:
1.擬訂巡防責任管區巡邏計畫。
2.秉承召集人(副加集人)之命,依臺灣省、台北市政府聯合取
締共管河川違規案件作業要點(如附件二)第三、四項規定,
率同隊員對巡防責任管區執行巡邏任務。
3.指導、協助隊員處理違規案件有關事宜。
4.辦理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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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作業要領:
(一)巡邏隊員每日執行勤務,必須填報巡查報告單(如附件三)。對
違規案件應拍照採證(一式二份),並開具違規通知單(一式三
聯格式如附「通知單」)。
(二)巡查報告單應將巡查所見,依式填註,並將處理意見陳請執行秘
書核轉(閱)。
(三)查報違規定件依「違規案件作業要點」第八點處理,如遇重大案
件,執行秘書應將有關文件彙陳召集人(副召集人)核辦。
(四)台北市、縣政府各主管(或管理)機關於收到聯合小組「違規通
知單(甲聯)」後,應即依有關法令(規)迅為取締處理。並於
違規案處理完畢一週內回復聯合小組結案。
(五)如為處理違規案件需要,台北市、縣各主管(管理)機關於收到
聯合小組「違規通知單」後,得協調轄區派在聯合小組服勤之巡
邏隊員提供資料,或協助處理。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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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目│ │
├──┼──────┤
│檔號│ │
├──┼──────┤
│保年│ │
│存限│ │
├──┴──┬───┼───────┬───┬───┬───┐
本│ │ │ │ 地 │ 時 │ │
報│ │辦 擬│形 情 防 巡│ │ │台 臺│
告│ │ │ │ 點 │ 間 │北 灣│
單│ ├───┼───────┼───┼───┤市 省│
應│ │ │ │ │ │ 政 │
於│ │ │ │ │ │ 府 │
巡│ │ │ │ │ 年 │ 共 │
防│ │ │ │ │ │ 管 │
後│ │ │ │ │ │ 河 │
即│ │ │ │ │ 月 │ 川 │
日│ │ │ │ │ │ 違 │
或│ │ │ │ │ │ 規 │
次│ │ │ │ │ 日 │ 聯 │
日│ 謹│ │ │ │ ︵ │ 合 │
填│ │ │ │ │ 星 │ 取 │
報│ 陳│ │ │ │ 期 │ 締 │
,│ │ │ │ │ │ 小 │
若│ │ │ │ │ ︶ │ 組 │
遇│ │ │ │ │ │ 巡 │
急│ │ │ │ │ 午 │ 邏 │
要│ │ │ │ │ │ 人 │
情│ │ │ │ │ 時 │ 員 │
形│ │ │ │ │ │ 巡 │
應│ │ │ │ │ 分 │ 查 │
即│ │ │ ├───┼───┤ 報 │
時│ │ │ │ 巡 │ 附 │ 告 │
簽│ │ │ │ 防 │ │ 單 │
辦│ │ │ │ 員 │ 件 │ │
持│ │ │ ├───┼───┤ │
陳│ 聯 │ │ │ │( )( )│ │
,│ 合 │ │ │ │ 2. 1.│ │
以│ 巡 │ │ │ │ 現│ │
爭│ 邏 │ │ │ │ 況│ │
時│ 第 │ │ │ │ 照│ │
效│ │ │ │ │ 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 │ │ │ │ │ │
│ 隊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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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事項:
(一)行政支援有關事項,由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提供。並得
請求調派工友一人,擔任文書傳達與清潔工作。
(二)聯合巡邏違規採證及日常業務所需消耗品等費用台北市工務局養
護工程處行政系統申領核銷。有關誤餐、加班費則由各建制單位
循行政系統申報核銷。
(三)聯合小組巡邏車輛,採證器材之支援,依「違規案件作業要點」
第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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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
(一)有關執行績效、督導考核等事宜,分由台北市、縣政府辦理。必
要時得向省市建設協調會報提報。
(二)本補充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或法令修正時或經省、市河管主管(或
管理)機關同意後得另行補充或修訂之。
(三)本補充規定自聯合小組執行勤務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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