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臺灣省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
要點有關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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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社會福利設施使用,其事業計畫審查之省級
事業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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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社會福利事業設施係指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
礙福利機構、社會救助機構、社區活動中心或其他中央法規有明文規
定,省、縣(市)政府應按需要設立或獎勵民間興辦之各類社會福利
事業設施為限。
前項所稱之社區活動中心係指由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
所或社區發展協會興建提供社區居民使用之活動中心,一社區以興建
一所社區活動中心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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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作為社會福利設施使用者,應檢具下列書件一式
十份、向土地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一)興辦社會福利事業計畫。
(二)非都市土地使用清冊。
(三)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應註明同意作為變更以後用途之使用,申
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
(四)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憑)。
(五)地籍圖謄本(申請變更範圍以著色標明)。
(六)計畫用地配置圖及位置圖(配置圖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位
置圖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均著色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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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應先查核附件是否齊全,內容是否符合規
定,再會同有關單位依非都市土地作為社會福利設施作業審查表(格
式如附表)實地會勘簽註具體意見,函報本府社會處簽會有關機關審
核通過後函復縣(市)政府轉知申請單位逕向縣(市)政府地政單位
申請辦理變更編定。但依規定或授權由縣(市)政府核准者,縣(市
)政府應依上開作業程序審核通過後函復申請單位,向該府地政單位
申請辦理變更編定。
興辦事業計畫由本府社會處核准者,應於核准函件內註明已徵得中央
或本府各該用地變更編定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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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應注意事項:
(一)申請使用山坡地範圍內各種使用區之土地,應依水土保持法及山
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不得使用依據山坡地
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查定為五級地之宜林地及六級地之加強
保育地。
(二)擬興辦事業用地不得使用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牧用地
或政府重大投資之土地。但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不在此限:
1.土地面積必須在零點五公頃以下。
2.必須取得該鄉鎮農地重劃面積已達全部編定農地面積百分之八
十以上之資料。
3.必須選擇於農地重劃區之邊緣土地設置。
4.必須具有獨立之供、排水系統,廢污水不得排放至農業專屬灌
排水系統。
5.不得阻礙原有農路之通行。
6.緊臨農業生產環境部分,需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其設置比例
不得少於申請變更面積百分之三十或規劃配置二十公尺以上之
隔離綠帶設施。
(三)經核准變更使用之土地,不得移作原申請目的事業以外之其他事
業使用,並應於三年內設立,逾期未設立者,應撤銷其許可並回
復原編定。但因開發或其他原因無法如期設立,應報經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同意展期,最長以三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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