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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臺灣省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
    要點有關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社會福利設施使用,其事業計畫審查之省級
    事業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處。

三、本要點所稱社會福利事業設施係指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
    礙福利機構、社會救助機構、社區活動中心或其他中央法規有明文規
    定,省、縣(市)政府應按需要設立或獎勵民間興辦之各類社會福利
    事業設施為限。
    前項所稱之社區活動中心係指由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
    所或社區發展協會興建提供社區居民使用之活動中心,一社區以興建
    一所社區活動中心為原則。

四、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作為社會福利設施使用者,應檢具下列書件一式
    十份、向土地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一)興辦社會福利事業計畫。
  (二)非都市土地使用清冊。
  (三)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應註明同意作為變更以後用途之使用,申
        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
  (四)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憑)。
  (五)地籍圖謄本(申請變更範圍以著色標明)。
  (六)計畫用地配置圖及位置圖(配置圖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位
        置圖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均著色標示)。

五、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應先查核附件是否齊全,內容是否符合規
    定,再會同有關單位依非都市土地作為社會福利設施作業審查表(格
    式如附表)實地會勘簽註具體意見,函報本府社會處簽會有關機關審
    核通過後函復縣(市)政府轉知申請單位逕向縣(市)政府地政單位
    申請辦理變更編定。但依規定或授權由縣(市)政府核准者,縣(市
    )政府應依上開作業程序審核通過後函復申請單位,向該府地政單位
    申請辦理變更編定。
    興辦事業計畫由本府社會處核准者,應於核准函件內註明已徵得中央
    或本府各該用地變更編定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

六、應注意事項:
  (一)申請使用山坡地範圍內各種使用區之土地,應依水土保持法及山
        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不得使用依據山坡地
        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查定為五級地之宜林地及六級地之加強
        保育地。
  (二)擬興辦事業用地不得使用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牧用地
        或政府重大投資之土地。但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不在此限:
        1.土地面積必須在零點五公頃以下。
        2.必須取得該鄉鎮農地重劃面積已達全部編定農地面積百分之八
          十以上之資料。
        3.必須選擇於農地重劃區之邊緣土地設置。
        4.必須具有獨立之供、排水系統,廢污水不得排放至農業專屬灌
          排水系統。
        5.不得阻礙原有農路之通行。
        6.緊臨農業生產環境部分,需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其設置比例
          不得少於申請變更面積百分之三十或規劃配置二十公尺以上之
          隔離綠帶設施。
  (三)經核准變更使用之土地,不得移作原申請目的事業以外之其他事
        業使用,並應於三年內設立,逾期未設立者,應撤銷其許可並回
        復原編定。但因開發或其他原因無法如期設立,應報經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同意展期,最長以三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