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應注意事項:
(一)申請使用山坡地範圍內各種使用區之土地,應依水土保持法及山
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不得使用依據山坡地
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查定為五級地之宜林地及六級地之加強
保育地。
(二)擬興辦事業用地不得使用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牧用地
或政府重大投資之土地。但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不在此限:
1.土地面積必須在零點五公頃以下。
2.必須取得該鄉鎮農地重劃面積已達全部編定農地面積百分之八
十以上之資料。
3.必須選擇於農地重劃區之邊緣土地設置。
4.必須具有獨立之供、排水系統,廢污水不得排放至農業專屬灌
排水系統。
5.不得阻礙原有農路之通行。
6.緊臨農業生產環境部分,需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其設置比例
不得少於申請變更面積百分之三十或規劃配置二十公尺以上之
隔離綠帶設施。
(三)經核准變更使用之土地,不得移作原申請目的事業以外之其他事
業使用,並應於三年內設立,逾期未設立者,應撤銷其許可並回
復原編定。但因開發或其他原因無法如期設立,應報經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同意展期,最長以三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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