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社會福利設施使用其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 點
時間: 中華民國88年5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88年5月18日臺灣省政府(88)府社秘字第153108號函修正發布第6 點第2款、第3款;並自88年5月15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臺灣省 / 臺灣省 / 自治機構組織 / 土地行政

法規異動

修正

六、應注意事項:
  (一)申請使用山坡地範圍內各種使用區之土地,應依水土保持法及山
        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不得使用依據山坡地
        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查定為五級地之宜林地及六級地之加強
        保育地。
  (二)擬興辦事業用地不得使用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牧用地
        或政府重大投資之土地。但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不在此限:
        1.土地面積必須在零點五公頃以下。
        2.必須取得該鄉鎮農地重劃面積已達全部編定農地面積百分之八
          十以上之資料。
        3.必須選擇於農地重劃區之邊緣土地設置。
        4.必須具有獨立之供、排水系統,廢污水不得排放至農業專屬灌
          排水系統。
        5.不得阻礙原有農路之通行。
        6.緊臨農業生產環境部分,需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其設置比例
          不得少於申請變更面積百分之三十或規劃配置二十公尺以上之
          隔離綠帶設施。
  (三)經核准變更使用之土地,不得移作原申請目的事業以外之其他事
        業使用,並應於三年內設立,逾期未設立者,應撤銷其許可並回
        復原編定。但因開發或其他原因無法如期設立,應報經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同意展期,最長以三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