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二條第九款飼養禽、畜有礙環境衛生係指左列情事之一而言: 一、在禁止飼養區域內,飼養豬、牛、羊、馬、野生動物或設置營業性 之家禽飼養場所者。 二、將家禽外放者。 前項禁止飼養區域,由縣(市)政府視實際需要劃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