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之清運規定如左:
一、執行機關應定時、定點收集垃圾,並得視實際需要規定垃圾分類工
作。
二、清運之垃圾應依規定傾倒於執行機關指定之處所。
三、轉運及處理垃圾處所應有隔離、水土保持設施,不得妨礙鄰近地區
環境清潔,造成空氣污染或水污染,並應防止惡臭之產生及病媒之
孳生。
四、清運車輛及容器應加蓋密封,運送路線應妥善規劃,垃圾及污水不
得散落地面。
五、清運工具應保持清潔,並經常消毒。
前項第一款垃圾收集清運時間及作業方式,由執行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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