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為辦理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九條規定之病媒防治
業許可執照申請登記審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之申請,應備齊本要點第三條之相關文件先向公
司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提出申請並繳納審查費,經
縣(市)政府初審後,核轉省府環境保護處審查合格,通知申請者繳
納證照費後發照。
三、申請登記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一)公司出具
之申請函。
(二)申請審核表(如附表一)
(三)公司執照(非公司者免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新設立者免附)影
本。
(四)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專業技術人員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合格證書正本及影本(正本經初
審登記後檢還)。
(六)營業場所位置及環境用藥置放場所與設備配置略圖。(如附表二)
(七)營業場所及置放場所之安全防護設備說明。
(八)營業及置放場所之會勘紀錄。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檢附文件資料影本均應加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所需檢附份數請依病
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須知(附件一、二)辦理。
四、本要點所稱病媒防治業應具備之安全防護設備包括下列:
(一)工作衣、工作帽、工作鞋、防護口罩、護眼、手套、急救箱(包括
有效期間內之解毒藥劑)等適當防護設備;個人使用的防護設備以
個人專用為原則。
(二)防火器材、緊急沐浴、洗眼設備、通風設備之材質數量及其他防護
設備。
五、病媒防治業之營業、置放場所應符合「環境用藥貯存置放及使用管理
要點」之規定。
六、病媒防治業申請變更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者,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循原
核發程序向當地縣(市)主管機關申辦。
(一)申請變更審查表。
(二)公司執照(非公司者免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專業技術人員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合格證書正本及影本(正本經審
查登記後檢還)。
(五)申請變更項目之相關文件及資料。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及資料。
七、申請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應繳納審查費及證照費,經審核後退件(含
文件不齊全經通知補件未於規定期間補齊者)之申請案,已收之審查
費不予退還。
八、請領、換發、補發許可執照者、變更登記事項經退件再申請者,均應
繳納審查費及證照費;未繳納相關費用者,則予退件。
九、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須知、作業流程如附件一、二、三。
[附表一-附件三請參閱臺灣省政府公報87年秋字第11期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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