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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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登記審查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6月30日

制定依據

1. 環境用藥管理法 中華民國086年11月10日
  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應先向當地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
  審查核轉省主管機關核准登記,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在直轄市
  者,應逕向該主管機關申請辦理。但環境用藥製造業者於公司或工廠所
  在場所兼營自製產品之輸出、批發、零售及自用原體輸入者,免申領環
  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