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應先向當地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 審查核轉省主管機關核准登記,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在直轄市 者,應逕向該主管機關申請辦理。但環境用藥製造業者於公司或工廠所 在場所兼營自製產品之輸出、批發、零售及自用原體輸入者,免申領環 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