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土地銀行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8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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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土地銀行(以下簡稱本行)依本行章程第二條規定,設總行及各地
  分行,其組織依本規程之規定。

  本行置總經理一人,秉承董事會之決議,綜理行務;副總經理一至三人
  輔佐之。

  總行設下列各部、室、所及中心,並掌理下列各事項:
  一、秘書室掌理機要、文書、印信、公共關係、公文稽催、檔案管理及
      不屬其他各部室之事項。
  二、企劃部掌理全行經營之綜合企劃、研究發展及分析評估等事項。
  三、業務部掌理銀行業務之規劃、推展與管理,資金之籌措運用與調撥
      ;各分行業務之輔導、考核;債券之發行與管理,保險經紀業務之
      管理及各項代理業務之處理等事項。
  四、專業金融部掌理專業金融業務之規劃、推展、審查及管理事項。
  五、授信審查部掌理授信業務之規劃、推展、審查及管理等事項。
  六、投資開發部掌理投資開發之規劃、設計、執行與管理等事項。
  七、營業部掌理總行對外營業之存款、匯款、現金與有價證券出納及其
      授信等櫃台業務,執行全行資金清算、有價證券買賣、同業拆放交
      割及帳務處理。
  八、儲蓄部掌理儲蓄業務之營業事項。
  九、信託部掌理信託業務之規劃、管理、執行及政府委託或指定辦理業
      務等事項。
  十、國外部掌理外匯業務之規劃、推展、輔導、管理及營運事項。
  十一、消費金融部掌理本行一般消費金融業務(一般消費授信、金融卡
        、信用卡等)之規劃、推展、審查與管理以及有關一般消費金融
        之諮詢服務等事項。
  十二、法律事務室掌理涉法案件之審議、研究及涉訟案件之辦理、輔導
        等事項。
  十三、調查研究室掌理徵信業務之規劃、設計與管理、徵信資料之蒐集
        、整理、研究、分析及產業調查、經濟研究與編譯等事項。
  十四、資訊室掌理銀行業務納入電腦處理之規劃、管理、執行及有關事
        項。
  十五、總務室掌理庶務、出納、物品採購、財產管理及營繕等事項。
  十六、逾期放款處理中心掌理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催收清理之規劃
      、審查、督導及管理等事項。
  十七、員工訓練所掌理員工訓練之規劃、推展、執行及管理等事項。
  十八、不動產經營管理中心掌理不動產(行有、代管或代營)之經營、
        規劃、管理、執行與運用等事項。
  前項各部、室、所及中心得視實際需要分科辦事。

  本行置秘書室主任秘書一人、部經理十人、室主任四人、所主任一人、
  中心主任二人、副主任秘書一人、部副理二十三人(企劃部一人、業務
  部三人、專業金融部二人、授信審查部二人、投資開發部二人、營業部
  三人、儲蓄部二人、信託部三人、國外部三人、消費金融部二人)、室
  副主任四人(法律事務室一人、調查研究室一人、資訊室一人、總務室
  一人)、所副主任一人、中心副主任二人(逾期放款處理中心一人、不
  動產經營管理中心一人)、科長七十五人(秘書室四人、企劃部三人、
  業務部五人、專業金融部四人、授信審查部四人、投資開發部三人、營
  業部五人、儲蓄部三人、信託部七人、國外部七人、消費金融部五人、
  法律事務室二人、調查研究室三人、資訊室六人、總務室四人、逾期放
  款處理中心三人、員工訓練所四人、不動產經營管理中心三人)、會計
  科長四人(營業部、儲蓄部、信託部、國外部各一人),並置專門委員
  、研究員、高級分析師、襄理、高級專員、秘書、分析師、技師、中級
  專員、設計師、副科長、副技師、助理設計師、初級專員、管理師、課
  長、操作師、領組、辦事員、助理員、助理技師、技術員、練習員、雇
  員等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本行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科長四人;並置高、中
  、初級專員、副科長、辦事員、助理員、雇員等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
  預算員額定額定之,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審核及統計事務。

  本行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科長三人;並置高、中、初
  級專員、副科長、辦事員、助理員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本行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科長二人;並置高、中級專員、副科長、
  辦事員、助理員等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依法辦理政風
  業務。

  本行得視業務需要,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在適當地區設置分、辦事處、
  代理收付處。

  分行秉承總行決策掌理各該分行業務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並依業務之
  繁簡分為一、二、三等分行。

  一等分行置經理一人,副理一人至三人;二等分行置經理一人,副理一
  人至二人;三等分行置經理一人,副理一人;辦事處置主任一人,副主
  任一人,代理收付處置主任一人,其餘人員均在總員額內調配之。

  本行行員之派免,除總經理、副總經理於本行章程已有規定,會計、人
  事、政風人員另有規定外,主任秘書、部經理、室、所及中心主任,分
  行經理及專門委員等職位由總經理提報董事會通過派免,餘由總經理派
  免。

  本行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行訂定,報臺灣省政府備查。

  本規程經董事會議通過,報請臺灣省政府核准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