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行設下列各部、室、所及中心,並掌理下列各事項:
一、秘書室掌理機要、文書、印信、公共關係、公文稽催、檔案管理及
不屬其他各部室之事項。
二、企劃部掌理全行經營之綜合企劃、研究發展及分析評估等事項。
三、業務部掌理銀行業務之規劃、推展與管理,資金之籌措運用與調撥
;各分行業務之輔導、考核;債券之發行與管理,保險經紀業務之
管理及各項代理業務之處理等事項。
四、專業金融部掌理專業金融業務之規劃、推展、審查及管理事項。
五、授信審查部掌理授信業務之規劃、推展、審查及管理等事項。
六、投資開發部掌理投資開發之規劃、設計、執行與管理等事項。
七、營業部掌理總行對外營業之存款、匯款、現金與有價證券出納及其
授信等櫃台業務,執行全行資金清算、有價證券買賣、同業拆放交
割及帳務處理。
八、儲蓄部掌理儲蓄業務之營業事項。
九、信託部掌理信託業務之規劃、管理、執行及政府委託或指定辦理業
務等事項。
十、國外部掌理外匯業務之規劃、推展、輔導、管理及營運事項。
十一、消費金融部掌理本行一般消費金融業務(一般消費授信、金融卡
、信用卡等)之規劃、推展、審查與管理以及有關一般消費金融
之諮詢服務等事項。
十二、法律事務室掌理涉法案件之審議、研究及涉訟案件之辦理、輔導
等事項。
十三、調查研究室掌理徵信業務之規劃、設計與管理、徵信資料之蒐集
、整理、研究、分析及產業調查、經濟研究與編譯等事項。
十四、資訊室掌理銀行業務納入電腦處理之規劃、管理、執行及有關事
項。
十五、總務室掌理庶務、出納、物品採購、財產管理及營繕等事項。
十六、逾期放款處理中心掌理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催收清理之規劃
、審查、督導及管理等事項。
十七、員工訓練所掌理員工訓練之規劃、推展、執行及管理等事項。
十八、不動產經營管理中心掌理不動產(行有、代管或代營)之經營、
規劃、管理、執行與運用等事項。
前項各部、室、所及中心得視實際需要分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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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置秘書室主任秘書一人、部經理十人、室主任四人、所主任一人、
中心主任二人、副主任秘書一人、部副理二十三人(企劃部一人、業務
部三人、專業金融部二人、授信審查部二人、投資開發部二人、營業部
三人、儲蓄部二人、信託部三人、國外部三人、消費金融部二人)、室
副主任四人(法律事務室一人、調查研究室一人、資訊室一人、總務室
一人)、所副主任一人、中心副主任二人(逾期放款處理中心一人、不
動產經營管理中心一人)、科長七十五人(秘書室四人、企劃部三人、
業務部五人、專業金融部四人、授信審查部四人、投資開發部三人、營
業部五人、儲蓄部三人、信託部七人、國外部七人、消費金融部五人、
法律事務室二人、調查研究室三人、資訊室六人、總務室四人、逾期放
款處理中心三人、員工訓練所四人、不動產經營管理中心三人)、會計
科長四人(營業部、儲蓄部、信託部、國外部各一人),並置專門委員
、研究員、高級分析師、襄理、高級專員、秘書、分析師、技師、中級
專員、設計師、副科長、副技師、助理設計師、初級專員、管理師、課
長、操作師、領組、辦事員、助理員、助理技師、技術員、練習員、雇
員等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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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分行置經理一人,副理一人至三人;二等分行置經理一人,副理一
人至二人;三等分行置經理一人,副理一人;辦事處置主任一人,副主
任一人,代理收付處置主任一人,其餘人員均在總員額內調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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