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土地銀行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87年4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87年4月20日臺灣省政府(87)府人一字第 32270號函修正發布第3 條、第4條、第10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灣省 / 附錄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52年5月27日臺灣省政府府人丙字第43559號令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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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59年7月13日臺灣省政府府人丙字第31012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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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61年4月18日臺灣省政府府人丙字第36972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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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63年1月14日臺灣省政府府人丙字第137604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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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67年1月13日臺灣省政府府人一字第117463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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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70年1月7日臺灣省政府府人一字第134647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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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73年12月11日臺灣省政府府人一字第103136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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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78年10月2日臺灣省政府(78)府人一字第87676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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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79年8月11日臺灣省政府(79)府人一字第86865號函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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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82年7月30日臺灣省政府府人一字第7761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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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86年5月16日臺灣省政府(86)府人一字第 154867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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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87年4月20日臺灣省政府(87)府人一字第 32270號函修正發布第3 條、第4條、第10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總行設下列各部、室、所及中心,並掌理下列各事項:
  一、秘書室掌理機要、文書、印信、公共關係、公文稽催、檔案管理及
      不屬其他各部室之事項。
  二、企劃部掌理全行經營之綜合企劃、研究發展及分析評估等事項。
  三、業務部掌理銀行業務之規劃、推展與管理,資金之籌措運用與調撥
      ;各分行業務之輔導、考核;債券之發行與管理,保險經紀業務之
      管理及各項代理業務之處理等事項。
  四、專業金融部掌理專業金融業務之規劃、推展、審查及管理事項。
  五、授信審查部掌理授信業務之規劃、推展、審查及管理等事項。
  六、投資開發部掌理投資開發之規劃、設計、執行與管理等事項。
  七、營業部掌理總行對外營業之存款、匯款、現金與有價證券出納及其
      授信等櫃台業務,執行全行資金清算、有價證券買賣、同業拆放交
      割及帳務處理。
  八、儲蓄部掌理儲蓄業務之營業事項。
  九、信託部掌理信託業務之規劃、管理、執行及政府委託或指定辦理業
      務等事項。
  十、國外部掌理外匯業務之規劃、推展、輔導、管理及營運事項。
  十一、消費金融部掌理本行一般消費金融業務(一般消費授信、金融卡
        、信用卡等)之規劃、推展、審查與管理以及有關一般消費金融
        之諮詢服務等事項。
  十二、法律事務室掌理涉法案件之審議、研究及涉訟案件之辦理、輔導
        等事項。
  十三、調查研究室掌理徵信業務之規劃、設計與管理、徵信資料之蒐集
        、整理、研究、分析及產業調查、經濟研究與編譯等事項。
  十四、資訊室掌理銀行業務納入電腦處理之規劃、管理、執行及有關事
        項。
  十五、總務室掌理庶務、出納、物品採購、財產管理及營繕等事項。
  十六、逾期放款處理中心掌理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催收清理之規劃
      、審查、督導及管理等事項。
  十七、員工訓練所掌理員工訓練之規劃、推展、執行及管理等事項。
  十八、不動產經營管理中心掌理不動產(行有、代管或代營)之經營、
        規劃、管理、執行與運用等事項。
  前項各部、室、所及中心得視實際需要分科辦事。

  本行置秘書室主任秘書一人、部經理十人、室主任四人、所主任一人、
  中心主任二人、副主任秘書一人、部副理二十三人(企劃部一人、業務
  部三人、專業金融部二人、授信審查部二人、投資開發部二人、營業部
  三人、儲蓄部二人、信託部三人、國外部三人、消費金融部二人)、室
  副主任四人(法律事務室一人、調查研究室一人、資訊室一人、總務室
  一人)、所副主任一人、中心副主任二人(逾期放款處理中心一人、不
  動產經營管理中心一人)、科長七十五人(秘書室四人、企劃部三人、
  業務部五人、專業金融部四人、授信審查部四人、投資開發部三人、營
  業部五人、儲蓄部三人、信託部七人、國外部七人、消費金融部五人、
  法律事務室二人、調查研究室三人、資訊室六人、總務室四人、逾期放
  款處理中心三人、員工訓練所四人、不動產經營管理中心三人)、會計
  科長四人(營業部、儲蓄部、信託部、國外部各一人),並置專門委員
  、研究員、高級分析師、襄理、高級專員、秘書、分析師、技師、中級
  專員、設計師、副科長、副技師、助理設計師、初級專員、管理師、課
  長、操作師、領組、辦事員、助理員、助理技師、技術員、練習員、雇
  員等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一等分行置經理一人,副理一人至三人;二等分行置經理一人,副理一
  人至二人;三等分行置經理一人,副理一人;辦事處置主任一人,副主
  任一人,代理收付處置主任一人,其餘人員均在總員額內調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