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福建省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戶政事務所掌理左列事項:
一、身分登記事項。
二、遷徙登記事項。
三、登記之申請、變更、更正及撤銷事項。
四、其他有關戶籍登記業務事項。
|
戶政事務所置主任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
每鄉設一戶政事務所。
|
戶政事務所置戶籍員。
|
戶政事務所置人事管理員,由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
戶政事務所置會計員,由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
統計事項。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掌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戶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所定之,報請連江縣政府核定。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