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門禁管制」暨「逐日保密檢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
點),係遵照院頒「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六十、六十七條之規定及地
區實際狀況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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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未規定者,悉依「國家機密保護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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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適用之範圍如左:
一、本府各科室。
二、各機關、學校、鄉鎮、村里、社團。
三、凡與單位訂立從事國家公務契約之公私營廠商暨進出之來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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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之責任區分如左:
一、單位主官(管):負責督導所屬員工遵守本要點及有關保密措施之
規定。
二、行政(庶務)部門:負責內部管理及有關本要點行政支援事項。
三、政風機構:
(一)督導各單位承辦政風業務人員執行本要點,或處理違反保密規
定事項。
(二)依據督導檢查之實際情形,同首長提出報告與建議。
(三)正(副)值日官:協調執行有關保密措施事項以及必要之緊急
處理事宜
(四)全體員工:遵守本要點及有關保密規定,推行保密措施,以確
保機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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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客應遵守會客規定(來賓探訪時,由警衛或值日人員依規定查詢登記
並通報被會晤人,會客規定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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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絕對禁止私人會客,雖屬公務知事屬機密或辦公室內正處理機密
事宜時,亦應覓適當場所晤談,或盡量在會客室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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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賓進入大門後除接待人員外,任何員工均不得引導或解說內郭珠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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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來參觀、訪問、洽商公務、私人探候之人員如非奉准,應盡可能避
免與之接觸交談,或應以不涉及國家(公務)機密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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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來賓之訪問,除奉准洽談之事務外,不得任意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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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賓訪問、參觀、洽商公務、探候時,如所問涉及機密,應婉拒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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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廿時以後,任何外賓非經許可,不得進入府區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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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下午下班後,正(副)值日官應督導警衛、值日工友檢查府區門窗
,注意上鎖與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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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公教員工進入府區,應佩戴識別證,並接受警衛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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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嚴禁留宿賓客於辦公處所,如經許可應向價日官或警衛登記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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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單位:為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鄉鎮、村里、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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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人員:由本府暨各單位承辦政風業務人員擔任。本府政風機構隨時
派員實施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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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範圍:以文書保密及安全管制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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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著眼:
一、文書保密:
(一)分類保密資料之處理保管是否適當?
(二)廢棄字紙底稿是否按規定焚燬,有無遺漏情形?
(三)辦公桌及公文箱櫃有無加鎖,保密設備是否完備?
(四)一般員工是否攜帶公文於辦公室外處理?
二、安全管制:
(一)單位住地內外有無不良或影響國家機密安全之跡象。
(二)辦公室及宿舍、廚房有無危害安全之物品。
(三)下班後辦公(教)室、廠庫之門窗有無關閉上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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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之逐日保密檢查,由當日輪流值日人員輪流擔任之,並將所見優
缺點列入紀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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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方式:
一、以普查為主,抽查為輔。
二、逐日檢查時間,由各單位依據單位環境特性律定實施。
三、各單位執行成果,由政風業務承辦人員綜合彙辦,由每月月終送達
本府政風機構簽核(檢查報告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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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守則:
一、執行檢查之值日人員,應與本府政風機構保持密切協調,認真執行
,不得循私敷衍。
二、輪值執行檢查值日人員,如有特殊事故,不能執行檢查時,應報由
單位主官(管)核准,並由代理人員負責執行。
三、執行檢查任務之值日人員,須佩帶保密檢查證,以示識別(檢查證
式樣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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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部份:
一、各單位執行逐日保密檢查結果在一年內不曾發生任何洩密或違返保
密規定者,並能適時提供保密興革事項,其單位主官(管)得出本
府政風機構檢討核予嘉獎以上之獎勵。
二、凡單位員工執行保密規定認真澈底,卓有成效,或檢舉洩密案件、
違反保密規定事件,經調查屬實者,一律由各單位視其情節依照權
責或報由本府政風機構簽請議獎,以資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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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部份:
一、凡違反規定,致洩漏國家機密者,除應負刑事責任者,分別依有關
法令議處外,負責監督責任之主官(管)亦應受連帶之處分。
二、個人在半年之內違背保密規定一件,而情節輕微者,由本府公佈糾
正,於一年內連續發生違規事件兩件以上者,視情節輕重核予申誡
或記過之處分。
三、各單位對於保密檢查執行工作不力,疏忽職守,一經查覺,據情節
加重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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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自公佈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以命令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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