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菸酒聯合查緝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3年8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訂定之。

二、為執行菸酒稽查及取締業務,特設立金門縣政府菸酒聯合查緝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成員包括財政、環保、衛生、建設、新聞、警察
    及其他相關業務機關(單位)。

三、本要點依「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訂定之。

四、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私劣菸酒查緝。
  (二)菸酒抽檢及衛生檢查(驗)事宜。
  (三)菸酒標示及廣告促銷管理事項。
  (四)檢舉案件之處理。
  (五)私劣菸酒資料之蒐集。
  (六)其他有關聯合查緝事項。

五、本小組為任務編組,置委員九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並以本府主任
    秘書為召集人,主管財政之參議為副召集人:
  (一)本府主任秘書。
  (二)本府(財政主管)參議。
  (三)本府財政局局長。
  (四)本府建設局局長。
  (五)本府行政室主任。
  (六)本縣警察局局長。
  (七)本縣衛生局局長。
  (八)本縣環保局局長。
  (九)本府消費者保護官。
    委員隨職務異動調整兼任之,會議時如因故不能出席得由職務代理人
    出席。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
    小組事務,置秘書一人,由財政局主管課課長兼任,置幹事若干人,
    由財政局、建設局、行政室、警察局、環保局、衛生局各單位承辦人
    兼任之,小組成員隨其本職進退。

七、本小組執行任務時,其實際成員,視任務之需要機動調整。

八、本小組每年召開查緝會報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
    任主席,如召集人不能出席時,得由副召集人或財政局局長代理之。

九、查緝會報除本小組成員外,必要時並得邀請當地警察所所長、鄉(鎮
    )公所主管課課長出席。

十、本組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財政局配合年度工作計劃編列預算支應。

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