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地方主管機關為執行稽查及取締業務,應設置聯合稽查及取締小組,
其成員應包括財政、環保、衛生、工商、傳播媒體管理、警察及其他
相關業務機關(單位),其設置原則如下:
(一)置召集人由地方政府首長、副首長、秘書長或主任秘書擔任,置
委員若干人,由參加機關(單位)之主官(管)兼任。
(二)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局(處)局(處)長兼任,或由召集人
指定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事務;置秘書一人及
幹事若干人,由財政局(處)及參加機關(單位)分別指派人員
兼任。
(三)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稽查及取締會報,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
(四)稽查及取締會報所需經費,由財政局(處)配合年度工作計畫編
列預算支應。小組執行任務時,其實際成員,視任務之需要機動
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