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05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金門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金門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事宜,
    設金門縣義勇人員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互助會)。

三、互助會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福利互助金之籌集、運用與管理事項。
  (二)關於福利互助補助費之審核、給付事項。
  (三)關於福利互助措施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關於福利互助資料之蒐集、登記事項。
  (五)其它有關福利互助事項。

四、互助會置主任委員,由警察局局長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由警察
    局副局長兼任,委員八人由警察局指派(主任秘書、秘書室主任、會
    計室主任、保安民防課課長、交通警察隊隊長、金城分局分局長、金
    湖分局分局長、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兼任之。

五、互助會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義警業務組:掌理義勇警察人員申請互助金案件之文字撰擬、檔
        案保管及每半年督考業務評比事項。
  (二)民防業務組:掌理民防人員申請互助金案件之文字撰擬、檔案保
        管及每半年督考業務評比事項。
  (三)義交業務組:掌理交通義勇警察人員申請互助金案件之文字撰擬
        、檔案保管及每半年督考業務評比事項。
  (四)會計組:掌理福利互助有關會計事項。
  (五)出納組:掌理福利互助有關出納事項。

六、互助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警察局保安民防課長兼任,副執行秘書一
    人,由主任委員指派人員擔任,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
    日常事務;各組置組長一人、幹事一至二人,均由警察局有關業務單
    位派員兼任,辦理經常事務;以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互助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
    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由副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
    。

八、互助會永續成立,如因故解散時所有財產悉歸本府,不得以任何方式
    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機構。

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