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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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制定依據

1. 檔案法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2日 (現行法規)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各機關得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所
  定標準收取費用。
2. 規費法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現行法規)
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
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
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
    之。
二、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
    ,並考量市場因素定之。
前項收費基準,屬於辦理管制、許可、設定權利、提供教育文化設施或有
其他特殊情形者,得併考量其特性或目的定之。
3. 政治檔案條例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政治檔案之收費標準,由檔案局定之。
檔案當事人申請其所涉案件之政治檔案,同一檔案免收一次費用;當事人
死亡時,由其配偶或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各款所定繼承人申請者,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