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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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

制定依據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中華民國114年2月18日 (現行法規)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
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致死亡、失能或傷害者
,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
前項人員不能依其本職身分請領慰問金者,由選舉委員會發給慰問金;其
發給之對象、數額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
定之。
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84.08.09制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現行法規)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
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致死亡、失能或傷害者
,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
前項人員不能依其本職身分請領慰問金者,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發給慰問金
;其發給之對象、數額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
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