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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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指定不動產經紀營業員測定單位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16日

制定依據

1.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090年10月31日
  中華民國國民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依本條例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
  書者,得充不動產經紀人。
  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團體舉辦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合格
  或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登錄及
  領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者,得充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
  前項經紀營業員訓練不得少於三十個小時,其證明有效期限為四年,期
  滿時,經紀營業員應檢附完成訓練二十個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向中央
  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重新辦理登錄。
  前二項登錄及發證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訓練機構、團體之認可資格、程序、廢止認可條件、經紀營業員
  之訓練資格、課程、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