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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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31日

制定依據

1.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中華民國091年07月03日
  得再使用之再生資源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再生資源再使用之清運、貯存方法、設施規範、再使用規範、紀錄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再使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得再生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
  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清運、貯存方法、設施規範、再生利用規範、紀錄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
  機關、再生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未經公告為再生資源項目者,事業得檢具再使用、再生利用計畫,分別
  向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為再生資源項目。
  前項再使用、再生利用計畫書格式及內容,分別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