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0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九四)內政部臺內營字第0940086186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2條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營建

立法總說明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於九十一年七月三日公布,依該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
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清運、貯存方法、設施規範、再生利用規範、紀錄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
、再生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
用管理辦法,以利遵循。本辦法計十二條,重要內容說明如後:
一、本辦法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專有名詞。(第二條)
三、本辦法適用範圍。(第三條)
四、進行再生利用應依公告再生利用規範或核准文件為之。(第四條)
五、再生資源之清運方式。(第五條)
六、防止清運過程污染環境之設施要求。(第六條)
七、清運過程發生洩漏之緊急應變措施要求。(第七條)
八、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貯存方法要求。(第八條)
九、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貯存設施要求。(第九條)
十、再生資源再生利用設施要求。(第十條)
十一、再生資源再生利用行為之紀錄規定。(第十一條)
十二、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