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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土地及營建專業人士(乙類)來臺從事不動產相關活動審查作業 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制定依據
1.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廢止 (現行法規)
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