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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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委託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220小時職能訓練課程講習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8月08日

制定依據

1. 營造業法 中華民國095年06月14日
  工地主任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另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合格或取得中
  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技能檢定法令辦理之營造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證
  ,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工地主任執業證者,始得擔任:
  一、專科以上學校土木、建築、營建、水利、環境或相關系、科畢業,
      並於畢業後有二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二、職業學校土木、建築或相關類科畢業,並於畢業後有五年以上土木
      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三、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以上畢業,並於畢業後有十年以上土木或建築
      工程經驗者。
  四、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土木、建築或相關類科
      考試及格,並於及格後有二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五、領有建築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證或建築工程管理乙級技術士證,並
      有三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六、專業營造業,得以領有該項專業甲級技術士證或該項專業乙級技術
      士證,並有三年以上該項專業工程經驗者為之。
  本法施行前符合前項第五款資格者,得經完成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時數之
  職業法規講習,領有結訓證書者,視同評定合格。
  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者,每逾四年,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回訓證明,始
  得擔任營造業之工地主任。
  本法施行前領有內政部與受委託學校會銜核發之工地主任訓練結業證書
  者,應取得前項回訓證明,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業證後,始得擔任營
  造業之工地主任。
  工地主任應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組織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辦理營造
  業工地主任管理輔導及訓練服務等業務;工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
  地主任公會。營造業聘用工地主任,不必經工地主任公會同意。
  第一項工地主任之評定程序、基準及第三項回訓期程、課程、時數、實
  施方式、管理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2. 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096年05月18日 (現行法規)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評定合格,指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專
  業機關(構)、學校、團體辦理之職能訓練講習二百二十小時以上,經
  測驗合格,領有結業證書者。
  前項職能訓練講習之課程時數規定如下:
  一、營建、政府採購、品質管理、環保及勞工安全衛生法規:三十六小
      時。
  二、工程圖說判識:八小時。
  三、工程材料檢測及判識:十八小時。
  四、測量放樣:十二小時。
  五、假設工程:十小時
  六、工程施工管理:四十小時。
  七、工程施工機具及工程施工技術:三十小時。
  八、土方及地下基礎工程:十八小時。
  九、工程結構:十六小時。
  十、機電及設備:十六小時。
  十一、契約規範:八小時。
  十二、職災案例之分析及預防:六小時。
  十三、工地治安:二小時。